對九八年十二月之《宣道牧函》的反對意見



  宣道會區聯會(下稱區聯會)於九八年十二月出版的《宣道牧函》內,刊載了一篇由「神學時事立場委員會」督印的〈從宣道會看基督教與天主教的異同〉(〈異同〉),由楊慶球博士撰文,並〈與天主教有關的會友須知〉(〈須知〉)一文,〈須知〉似是一份指引文件,內文引述部份「本會會友手冊」及執委會議決,但卻沒有署名。本人身為宣道會會友,就此刊物之內容,特別是〈須知〉,深感遺憾及不滿。



刊物內容簡述

  楊博士在〈異同〉指出,就因信稱義、恩典問題(包括聖禮、教宗無誤論、馬利亞地位超凡)兩方面,雙方在教義上仍有「極大分歧」,直至梵二仍是如此。

  隨後接著的〈須知〉,提及天主教對「婚禮」的看法與基督(更正)教的不完全相同,雖為七聖禮之一,但「以其獨特的『婚約無效論』處理離婚/再婚問題,都有別於基督教的理解,所以本會不贊成基督徒與天主教徒結婚。基督徒若有天主教徒(及其他宗教)的戀愛對象,應儘早引帶對方轉歸基督教後,才談婚論嫁。」若堅持與天主教徒結婚,他/她又未清楚得救,按「執委會於26/2/98的議決」,處理方法和與未信者結婚之處理方法相同──須停止帶領事奉,直至配偶信主為止,教會保持與新婚家庭聯繫,「協助會友帶領配偶信主」。

  另外,若他/她清楚重生得救,「則可接納他們在外間或婚姻註冊處舉行的婚禮」,至於參與其婚禮方面,「則可按以下指引」:

  同工 長執 信徒
主禮或參予禮序(包括花童/女,伴郎/娘) 不可 不可 不宜
出席及協助 不宜 個人身份 可以
公佈

可以公佈


  本人認為此刊物問題叢叢,但只能在本文集中提出三項反對。



反對一.理據何在?

  界線從何劃起?

  〈異同〉與〈須知〉並排刊出,讀者幾乎無可避免地認為前者是後者的根據;〈須知〉反對基督(更正教)徒與天主教徒結婚,也是因為「基督教難以完全認同」天主教對婚姻的看法。但是,天下之事不同者十常八九,甚麼都要反對嗎?請問判準在哪裡?假設有一對新人,均在福音派教會受過水禮,一位篤信預定論,認為對方是神註定的配偶,另一位不相信預定論,認為一切都是神讓人自由選擇。大家看法互相難以「完全」認同,那麼任何一方的教會都應該公開要求其屬會之教牧同工備案,不為這類人主禮、不參予其禮序嗎?

  或有人反駁說,總之我們知道當事人信仰純正,就可接納其婚禮(其實我們沒有可能不接納他們結婚的事實,只可說「不贊成」他們的婚姻觀,或婚禮觀。)不錯,「分別」有時是核心教義的分歧,但有時卻不,我們若本末倒置地執著非核心教義,忽略最重要的,便全無道理。這正是〈須知〉敗筆之處。〈須知〉明言,上述圖表所列明的指引,適用於「清楚重生得救」的天主教徒。承認當事人是「清楚重生得救」,即認同其核心信仰,究竟分別尚有多大?只是名義上還未註冊轉會嗎?

  退一萬步來說,若有人說婚姻觀也當被納入核心,我倒要問,若要做得這樣徹底,究竟宣道會內有多少人可以通過審查?一條要求過緊的守則,根本不會有人遵守,形同虛設,更危險的是,這可能會被用作政治工具,對付異見人士。所以本人認為,在沒有合理解釋下,必須廢除該指引;若要重寫,必須廣納意見,寫一份中肯和可行的指引。



  分別為聖?

  或曰,總之當事人名義上稱為天主教徒,縱然清楚得救,宣道會一概不能接受,因為要強調分別為聖。可能這也是〈須知〉裡其中一個精神。因為〈須知〉第2點說,為了「避免信徒以為基督教與天主教之信仰是相同」,「宣道會教牧同工及會友不宜參加天主教與基督教合辦之合一祈禱會或其他崇拜聚會」,但某些公開聚會如賑災,卻可「按個別情況考慮」。似乎紀念六四、或除夕的祈禱會等等也包括在被禁之列。

  我倒見過不少有名望的宣道會會友和教牧參與這類活動,他們已經接受了內部警誡嗎?!還有,明光社既容許未信者的金錢或行動上支持,甚至合辦活動,相信也不會故意刁難天主教人士或教會,區聯會有否打算勸諭明光社董事之一,北角堂主任蕭壽華牧師辭退明光社工作,呼籲所有會友不得支持明光社?

  問題的癥結與數十年前香港的教會不鼓勵信徒看電影、帶傳呼機等,同出一轍:要分別為聖,不要使人誤會你。但明顯地,今天教會一般也不會欣賞這論調,因為這只考慮事件的表面。就連今日社會人士大都不會這樣聯想,甚至認為這是不公平。似乎宣道會倒退了!各位區聯會執委,請問你們家裡的菲傭是不是基督(更正教)教?噢,你自由決定聘請的人,住在同一屋簷下,你不怕別人誤會嗎?



反對二:指引中的處理手法既負面又狹隘

  另一個問題是〈須知〉只關心那位未皈依基督(更正)教的人會否信主,從一開始就說應怎樣容許他們,酌情紀律,並要一直關顧他們,「協助會友帶領配偶信主」。同樣情況出現在不鼓勵教牧及會友參加合辦的聚會,〈須知〉也是毫不關心信徒為甚麼要參加這類活動。

  對於教牧同工、長執、會友,這都是負面和狹隘的要求,因為漠視了他們實存上對整件事的理解和判斷,只以片面的原因要求他們做出一些未必衷心認同的事。如此,〈須知〉的指引有可能違反常理人情,實存意義上是叫人欺騙自己的existentially inauthentic。

  同樣是未能滿足理想的婚姻觀,但我們在(更正教)基督徒圈子裡,卻會祝福一些結婚只為「攬住水泡」的新娘,出席性格暴躁的新郎的婚禮(他很可能婚後會虐妻!),容許某些基督徒閃電結婚。是因為我們凡事向好的一方想嗎?若是這樣,為甚麼偏偏對天主教徒不樂觀一點?就算他/她是清楚得救的,只因掛著「天主教」三個字,就無情講?

  總結本部份,〈須知〉的內容,並字裡行間的精神,既負面又狹隘,剝奪有關人士在實際處境上的考慮和權宜空間。看來,香港的教會十多二十年前常常說要反省傳福音和社關的關係,強調福音整全性等等重要的歷史性突破,真的成為了歷史陳跡。



反對三:〈須知〉的表達方式曖昧

  或會有人辯說,〈須知〉無意不顧全當事人的感受和婚姻生活,只是其目的為提醒教牧和會友「與借用禮堂和參予婚禮有關的」處理手法。仍說不過!任何定期參加宣道會聚會的人都可以收到《宣道牧函》,每次題目獨立,以「神學時事立場委員會」名義刊登對不同時事或神學問題的立場。試問,讀者拿著看時,會以為只是一小撮人在抒發己見嗎?

  此外,〈須知〉沒有署名,文責自然就歸在督印人或出版人。但究竟這算不算是宣道會立場?假如不算,那麼為甚麼用這渠道發表極具爭議性的文章?這有「狐假虎威」,「輸打贏要」之嫌,沒有人反對就變成默可,若有人反對,隨時可以推卸責任。更明顯的「輸打贏要」嫌疑,是把〈須知〉刊登於〈異同〉之後,叫人以為有了楊博士在神學教義上的疏解,〈須知〉就有足夠理據。又如果這代表宣道會立場,這樣具爭議性的課題,究竟有沒有經過充分的咨詢?

  再說回本部份第一段的問題,容我退一萬步說,就當這指引本身沒有問題,只是因為它單單處理某一方面,容易引起誤會。縱然如此,把〈須知〉一文刊登在《宣道牧函》也是不適宜的,為甚麼不在教牧間內部傳閱,把誤會減至最低?

  或者我太好心了,根本出版人就認為這是天經地義的事,怕甚麼誤會,真理越辯越明!我不知道,我只是儘量考慮所有可能性,只可惜我的結論仍是一個:處理手法毫無智慧。



總結

  若在全香港宣道會發表一篇像〈須知〉的文章,內容的推論方法沒有合理根據(methodologically unjustified),隨便用片面的規條限制生命處境中複雜的決定,引致對於有關人士帶來負面意義(existentially inauthentic),更甚者,其刊登手法極為不當,欠缺智慧(contextually inappropriate),我再也想不到任何原因,不反對〈須知〉的指引,並刊登此文的決定。我在此以宣道會會友的身分,要求督印人或出版人公開解釋和澄清。